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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資源稅稅率進一步明確
山西省關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的決定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現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附件《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將“煤”稅目原礦稅率由8%調整為10%,選礦稅率由6.5%調整為9%;“煤成(層)氣”稅目原礦稅率由1.5%調整為2%。
本決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現就本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適用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ㄒ唬┘{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減征當年度百分之三十資源稅,但減稅額不超過當年度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ǘ┘{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的,依據地質勘查報告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ㄈ┘{稅人開采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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