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4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廣東省職業年金實收月報表
附件2:廣東省機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收月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6月14日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暫行辦法
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分明、數據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規范的原則,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按時足額征繳,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權益。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征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參保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變更或者注銷等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登記信息為單位辦理繳費登記。
(二)繳費申報
稅務機關負責受理所屬期為2024年7月(含)后的參保單位的繳費工資申報,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規定確定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并負責受理參保單位申報應繳費款。
參保單位未按時申報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依據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確定應當繳納數額;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所屬期為2024年7月前參保單位的應繳費款申報以及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人員的一次性繳費申請,并及時將核定的應征額共享給稅務機關。
(三)征收劃解
稅務機關負責費款征收,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庫系統將已征收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繳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信息由各級財政部門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
稅務機關征收的職業年金全額直接繳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信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
(四)對賬記賬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對征收數據信息與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資金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征收數據信息,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核對有誤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查找原因并做相應處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歸集戶的金額進行會計記賬。稅務機關每月將已確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編制形成《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于次月4日前(節假日順延)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會計明細賬!渡鐣kU費實收月報表》反映的入戶金額若與銀行記錄不一致,由稅務機關查找原因后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退費處理
退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自部門職責進行審核。因參保登記、所屬期為2024年7月前的繳費工資基數變更等造成多繳費款需退費的,由稅務機關受理后推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退費;因重復繳費、所屬期為2024年7月(含)后繳費工資基數變更等造成多繳費款的,采取抵扣、退費等方式處理。
(六)欠費處理
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所屬期2024年7月前的欠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欠費數據后傳遞稅務機關。
四、監督檢查
稅務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收實施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有關的投訴舉報;稅務機關按規定處理繳費申報、征收有關的投訴舉報。雙方加強協調配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征繳相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五、附則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解釋。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文由會計考試網(www.th15300.com)整理!僅供學習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