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甘肅省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甘肅省國地稅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甘財稅法〔2018〕15號
各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蘭州新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稅務局,甘肅礦區財政局:
為規范我省個人公務交通補貼、通訊費補貼、取暖費補貼個人所得稅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就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ㄒ唬┙泧鴦赵、省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ǘ⿲ζ渌笫聵I單位實施公務用車改革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按以下原則確定扣除標準:
1.比照本地區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
2.扣除標準按照行政單位相應級別分三級確定: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過195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每人每月不超過1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
3.職工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超過以上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不足標準的,按發放金額據實扣除。
。ㄈ﹤人取得超過規定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ㄋ模⿲嵭泄珓沼密嚫母锏膯挝粦虍數刂鞴芏悇諜C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二、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通訊費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企業實行通訊公務費補貼的,可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00元,且僅限一人一號。
三、關于個人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對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按以下政策執行:
。ㄒ唬┊數卣畬θ∨a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ǘ┊數卣畬θ∨a貼發放標準沒有具體規定的,發放單位應制定合理的取暖補貼方案,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ㄈ┏^規定標準的取暖補貼,可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執行日期
按照《甘肅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實行改革并發放公務交通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自方案實際實施日起執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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