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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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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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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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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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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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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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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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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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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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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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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征率表(表二)
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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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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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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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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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范圍
1.附征率(表一)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取得經營所得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
2.附征率(表二)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取得經營所得的自然人。
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
(一)應稅所得率表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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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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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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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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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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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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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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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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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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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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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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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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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取得經營所得并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納稅人。
三、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停止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12月26日
本文由會計考試網(www.th15300.com)整理!僅供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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