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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資源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報
問:文物資源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報?
答:11號準則的核算范圍、計量屬性、相關會計科目發生變化,文物資源的報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也相應進行調整,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將資產負債表中的“文物文化資產”項目修改為“文物資源”項目,單獨列示文物資源。同時,在“文物資源”項目下設置“以成本計量”和“以名義金額計量”兩個子項目,分別反映不同計量屬性下的文物資源。
二是按照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的需要增加了附注披露要求。例如,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待入藏征集物的數量和金額、當期發生的文物資源征集支出、文物資源本體修復修繕情況,以及文物資源借用情況等。在報表列示的基礎上,通過附注披露能夠充分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文物資源管理方面公共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更有效地促進各單位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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